第二十章警官之死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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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再审启动申请书】 申请人:复昇○○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案件编号:○○地检刑字第××××号 受理法院:○○地方法院 主旨 申请对林怡萍故意杀人案件,依刑事诉讼法第420条第1项第6款,声请再审。 事由 一、 原判决将被告林怡萍定罪为蓄意杀害亲生父,判处无期徒刑,终身不得假释,理由系认为其未具悔意、未见合理动机,犯後未有正当自辩,故难谓具可轻责之情节。 惟近日经本署重启侦查,取得关键新事证,足以改变原判结果,爰依法声请再审如下: 新事证摘要 一多年X侵事实之补充证据 1.被告妹妹林妍录音口述证言,间接指出父亲曾对其有异常言行,并於案发前数日出现疑似转移X对象的徵兆。 2.被告本人於侦讯、会谈中虽未具T陈述,但经心理监定确认其具典型长期X创伤症候群C-PTSD徵状,属创伤型沉默与记忆阻断反应。 二原判未充分调查之事实疏漏 1.法院对父亲过往之公职记录与家庭暴力历史未予调查,社会舆论误导下形成单面叙事,影响判决平衡X。 2.未考量被告年幼起即为家庭主责者之一,其於案发时所采行之行为有「防卫及阻断後续犯罪」之X质。 三重大社会关怀之新情势 1.本案公开後,类似案件受害者陆续主动提供经验佐证,足以证实「沉默未必无声,未报未必无害」。 2.若再审不予受理,恐将